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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xjeeping 笔名:飘兮 地区: 北京 行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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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以聊赖才来
中国移动通讯行业二十年发展浅思
2007年,是我国内地大规模蜂窝式移动通信系统正式商用20周年。20年来,我国移动通信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引起了全世界的瞩目。与20年前相比,我国移动通信的网络规模、技术层次和服务水平都发生了飞跃,移动通信行业也从当初制约经济建设的瓶颈一跃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先导产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我国移动通信行业即将步入新的发展转折期时,在我国电信行业即将直面加入WTO面临的挑战之时,这20年的风雨历程,20年的艰辛努力,20年的辉煌成就,20年的经验教训,尤其值得我们追忆,值得我们总结,值得我们思考。
20年带给我们什么?
指数型增长,跳跃式前进,跨越式发展……对中国移动通信行业20年发展历程,人们如此评价。
一组组数据印证了这一评价。据统计,我国从1987年开通移动电话业务到1997年用户达到1000万户,用了整整10年的时间。而从1000万户增长到2001年的1亿户,只用了不到4年的时间。此后,2002年11月,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2亿;2004年5月,达到3亿;2006年2月,达到4亿。我国移动通信的发展速度创造了世界通信史上的奇迹。今天的中国,移动电话用户已经超过4.87亿户,成为全球移动电话用户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GSM和CDMA网络容量全球最大的国家。曾经,移动电话在中国被认为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如今,移动电话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
20年,6.3亿秒,平均每1.2秒就增加一个新用户。20年巨变,让世界惊叹!而这种改变,不仅仅是移动通信行业自身的改变,而且影响到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辐射到与信息相关的各行各业,渗透到社会发展的各个角落。
――引领国民经济发展。信息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而移动通信作为信息产业发展最快的行业,有力地带动了国民经济增长,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据统计,2006年我国信息产业实现增加值1.52万亿元,占GDP的比例达到7.5%,其中移动通信收入达到3064亿元,比上年增长18.5%,远远高于电信总收入同比增长率,占总收入的比例达到47.3%,而今年第一季度这一数据再次提升到48.41%。移动通信已经成为信息通信产业发展的强力引擎。
每一个行业的起落都与行业强势企业的兴衰紧密相关。移动通信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催生了中国移动、华为、中兴等在国际电信领域颇具竞争力的大企业,而这些企业的壮大,不仅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促进了我国国际经济地位的提升。以中国移动为例,该公司在2003~2005年所创造的价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持续保持在1.1%以上,同期对国民经济总需求的拉动保持在2.2%以上。自2000年以来,中国移动累计上缴利税1670.08亿元,创造直接和间接就业岗位超过230万个。
――促进相关行业进步。评价一个行业,不仅要看其对国民经济贡献的多少,还要考虑对其他行业的带动辐射作用及影响力。移动通信就是一个辐射性、渗透性、倍增性极强的行业。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移动业务的不断创新,具有“移动性、个人性、实时性、安全性”优势的移动信息化解决方案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不仅促进了包括信息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整合利用,提升了相关行业企业的效率和效益,推动了信息化新农村的建设,而且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思维观念和生活工作方式,为和谐信息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例如,在政府部门,移动信息化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使公务人员出差在外也可处理公文,更重要的是将政府拥有的大量信息资源和百姓对信息的大量需求进行了对接,使得政府与百姓的距离拉得更近、政务更加透明、监督更加有力、措施更加便民。在警务系统,有了“移动警务通”,公安人员通过手机就能够实现对人口、车辆、逃犯等信息的数据查询和管理,工作效率大为提高,社会安全指数随之上升。在煤炭行业,移动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可对矿井主要扇风机运行情况、瓦斯超限作业情况、瓦检员工作状态等事关煤矿安全的关键环节实施远程实时监控,并将相关数据实时传输到监测中心,有效提高了安全生产系数,降低了事故发生率。在广大农村,“农信通”、“农业新时空”等信息化服务为农民走出贫困、迈向小康搭建了信息之桥……可以说,移动通信技术及业务在各行业的广泛应用,降低了经济运行成本,提高了经济增长质量,对经济发展产生间接的拉动作用。
――方便城乡人民生活。以前,手机有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名称――大哥大。为什么这么称呼?因为手机刚上市时,一部要上万元,通话费也十分昂贵,不是一般人能买得起、用得起的奢侈品,只有“大哥”级的人物才能拥有,老百姓可望而不可及。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到2006年底,我国移动电话普及率已经达到35.3%,随处可见用手机沟通信息的人士,偏远山区的农民也用移动电话连通了外面的世界,有些城市的移动电话普及率甚至接近100%。在房子涨价、汽油涨价、猪肉涨价的今天,移动通信费却在不断下降,给消费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而在移动通信走入大众的同时,移动通信的服务质量也在日益提高,短信、彩信、Wap、彩铃等移动增值业务不断推陈出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变化,甚至影响催生了新的文化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移动通信还在防灾、救灾和重要活动的应急通信保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构筑起不可替代的“生命线”。从2002年中国游客在越南海上遇险到2006年东南亚海啸,从近年来肆虐我国沿海各地的台风到不久前发生在云南普洱的地震……在人们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急需救援扶助的危机关头,畅通的移动通信网络为救援赢得了时间,及时的短信通知为生命赢得了机会。
20年告诉我们什么?
20年,不长,是历史长河的一瞬间;20年,不短,足以让一个行业发生天翻地覆的改变。
破土而出,艰难成长,打破垄断,改制上市,拆分重组,寸土必争,竞合发展……20年来,我国移动通信行业在快速崛起的进程中,演绎了许多值得回味的故事,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话题,积累了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
――创新发展是硬道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创新一直是我国移动通信行业发展的主旋律。多业务统一网络平台、MISC平台、TD-SCDMA标准……一项项创新成果和举措推动了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带动了华为、中兴、中国移动等通信企业的发展,中国在国际移动通信领域的话语权也日益增强。当前,面对三网融合的趋势,用户个性化、多样化、综合化的信息需求以及来自互联网的挑战,使移动通信行业已形成的发展模式、业务模式、商业模式等受到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在创新中突破,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对移动通信行业而言,创新发展仍然是硬道理。
――市场竞争是手段不是目的。1994年7月19日,中国联通破冰而出。这是中国电信发展史上打破垄断、深化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市场竞争的引入,盘活了整个中国移动通信市场。资费降低了,服务提升了,消费者切切实实感受到了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移动通信行业也由此进入了加速发展期。竞争是积极的,竞争也是残酷的。2002至2003年间,我国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呈现异常激烈的局面,价格战愈演愈烈,硝烟四起、刺刀见红。为了竞争而竞争,为了指标而竞争的不正常态势,影响了移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导致全行业收益水平下降,削弱了移动通信行业的整体竞争力。移动通信行业陷入了沉思:恶性的低层次竞争带来的是两败俱伤,竞合才能和谐发展,要把财力和精力放在网络发展和改善服务上。竞合思想的回归推动了移动通信市场的进一步成熟、规范。市场竞争是手段不是目的,无论今后移动通信市场将引入多少竞争者,竞合发展才是方向。
――改制上市接轨国际。1997年10月22日、23日广东移动和浙江移动分别在纽约和香港挂牌上市;2000年6月21、22日中国联通分别在香港、纽约上市,我国移动通信企业相继成功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运营。上市对中国的移动通信企业进一步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既募集到了相应的建设资金,又推动了国有企业传统观念的变革,促进了企业管理机制与国际一流企业的接轨。例如,中国移动借助国际资本市场严格的监管要求,引入了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形成了包括战略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风险管理、集中化管理的一体化闭环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了符合国际资本市场要求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诚信、透明、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2006年8月10日,中国移动在纽约股市总市值达到1325.8亿美元,超过Vodafone成为全球电信业上市公司的市值冠军,成为全球电信资本市场的一只“领头羊”。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的结束,国内电信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将进一步加大。要迎接实力雄厚、管理先进的国际竞争对手的挑战,要走入国际电信市场,我国电信企业还需要积极借助资本市场的严格监管要求,按照世界一流企业的标准打造现代企业制度,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合作共赢谋求发展。2000年,互联网泡沫破灭,.com企业哀鸿遍野的情形,我们记忆犹新;2002年,形势突然逆转,互联网企业重返春天的激动场面,我们更难以忘记。而带来这一极速变化的,就是合作共赢的“移动梦网”商业合作模式。2000年9月,中国移动在北京提出“移动梦网计划”,邀请百家内容提供商研讨商业合作模式。11月10日,《移动梦网创业计划》正式发布,并以开放、合作、共赢的产业合作模式,第一次将终端厂商、应用软件提供商、内容提供商、网络运营商等互联网产业的各个环节有效地串在了一起,形成了一个紧密团结的利益共同体。移动梦网的诞生,唤醒了萎靡不振的互联网,激发了产业链各环节的活力,更为移动通信产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在“梦网”的带动下,中国巨大的短信市场呈现出井喷态势,原本单一的移动通信业务变得繁花似锦,新闻、娱乐、游戏等新应用层出不穷。“梦网”模式使IT业与电信业之间擦出了亮丽的火花,而这个火花也以燎原之势迅速发展,“互联星空”、“联通无限”等合作平台相继推出,数据业务时代宣告来临。随着移动网、互联网、媒体网的不断发展与融合,“梦网”合作共赢的合作理念将继续发展,而新的电信产业生态圈,也将融入更多的新元素,衍生出更多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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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可以是一个行业的起步,如汽车;20年,可以是一个行业的终结,如寻呼。建设电信强国,移动通信行业不仅要做大、做强,更要做久。这个20年是辉煌,下个20年是什么?在电信行业转型的关键期,面向信息化广阔空间,一切值得我们深思,值得我们回味。笔者的浅思,意在抛砖引玉,期待更多真知灼见浮出水面。
回顾不是目的,未来才是方向。20年,一切刚刚开始。
出处:中国第三代移动通信网 (7/24)
虚拟世界经济:一个值得关注的新课题
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高速发展,网民数量急剧增加,以网络游戏为主要运行载体的虚拟世界迅速扩张。人们在虚拟的环境中,通过虚拟的人物交流信息,在网上展开诸如商品交易、旅游探险、搭建城市、捕猎魔兽以及互相搏杀、制造战争等各种游戏活动。目前,新游戏的数量以每18个月翻一番的速度增长,参与人数以每两年翻一番的速度膨胀。游戏中的装备需要通过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可以通过玩游戏的积分来获得,也可以用真实货币购买,虚拟财富由此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价值。虚拟世界的无限扩张带来虚拟世界经济的日益繁荣,必然对现实社会产生影响。
虚拟世界的经济现象已经引起经济学界和社会学界的关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学教授卡斯特罗夫运用经济学理论考察和研究了虚拟世界中的经济问题。他在调查中发现,消费者认为虚拟财产拥有真实价值,虚拟物品的价值与物质世界中的有形物品一样是真实的。他得出结论,人们在虚拟世界中消耗的时间与真实世界中从事劳动花费的时间一样,可以创造经济价值,因此把那些沉迷于游戏虚拟世界中的人称为“网络移民”。卡斯特罗夫调查了上万名网络移民,并根据虚拟装备拍卖网站的资产折现力,计算出游戏《无尽的任务》中网络移民的工资为每小时3.42美元,年人均GDP为2260美元。这就意味着,在拥有40万网络移民的《无尽的任务》虚拟世界中,人均创造的财富超过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人均GDP。因此,在罗马尼亚、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出现了专门雇佣网络移民打游戏以获取虚拟装备的“工厂”。这些“工厂”将网络移民挣到的装备在专门的虚拟装备拍卖网站上出售,并可在这类网站将交易所得的虚拟货币兑换成现金。
尽管目前不同网络游戏世界中的虚拟货币不可以直接交换,比如Q币和百度币只在各自的虚拟世界中使用而不能互相流通,但都可以用真实货币购买或通过线下交易兑换成真实货币。因此,不管这种货币是哪家网站发行的,也不管这家网站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它都具有全球性的经济价值。但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在某些方面也有不同,最为明显的是货币发行者不同。真实货币由一国中央银行发行,服从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目标;而虚拟货币由不同网站发行,发行数量根据其经营状况决定,服从其利润目标。虚拟货币不受控制地发行,有可能影响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权威性和运用货币政策调控经济的效果。目前,游戏网站发行虚拟货币不受任何部门的监管,一旦为追逐暴利而盲目发行虚拟货币,极易引起网络通货膨胀。由于虚拟货币出现了线下交易,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双向兑换,网络通货膨胀就有可能冲击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这些情况表明,随着虚拟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有必要尽早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虚拟世界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同时,对虚拟世界经济领域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坚决打击,如以虚拟货币充当筹码进行赌博,“合法”使用后再被兑换成真实货币;运用黑客手段盗取他人虚拟财物,再通过地下交易提取现金;利用虚拟货币的流通环节,以更加隐蔽的手法洗钱;等等。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萌 2007年07月16日
2006文化发展回顾
2006文化发展回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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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漂的日常生活:家只是一个睡觉的地方
30路公交车刚一现身,平乐园北站站台上的人就像炸开了锅,原先排得一条长龙迅速憋粗。人们争先恐后抢占有利地形,以便公交车一靠站,能以最快的速度挤上去。
人流中的秦璐(化名)飘摇不定,被周围的人挤得东倒西歪,不断有人擦着她的身子挤过去。车门前的她,犹如撼树之蚍蜉,无论如何努力都无法抵制来自四周的力量,最终她离车门越来越远,直至被彻底挤了出来。
车门关了。公交车发出沉闷的喘息声,载着超负荷的笨重躯体向下一站驶去。
目送公交车远去,秦璐无奈地摇了摇头。在这场近3分钟的肉搏战中,她彻头彻尾失败了。失败意味着可能迟到,而迟到意味着会扣除奖金。
几分钟后,852路公交车驶进站台。这一次,秦璐放弃了30岁女性的矜持,双臂交叉放在胸前,在人流中左冲右突,一番冲杀后,终于挤上了车。此时,她的脸上渗出了细小的汗珠。
“自从来到北京,我的生活就上了快车道。”秦璐站定后,从包里摸出一包纸巾,擦了擦额头上的汗珠,“有人说纽约像天堂,纽约也像地狱。其实这话现在可以形容北京。”
路上的整个过程就像打仗
挤上公交车,秦璐苦不堪言的上班之旅才刚刚开始。此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她还要在一号线地铁、二号线地铁和十三号线城铁之间辗转“肉搏”,等到达公司后往往已经精疲力竭了。
当然,她也可以选择乘坐出租车,沿东四环北向而行。不过,代价是70多元钱和1.5小时。与5.4元的公共交通费和1.5小时的代价相比,作为打工一族的她只能选择后者。
公交专线上的852路公交车开得忽快忽慢,不时伴有急刹车。车上的乘客随之向前后倾倒,尖叫声、咒骂声此起彼伏。一个拥堵和闷热的早晨,在像沙丁鱼罐头一样拥挤的车厢内,人们要保持一份好心境,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每到一站,下车的乘客几乎是零,但仍会有不少挤车“高手”,像泥鳅一样钻进车门。这个车厢,仿佛是一个有弹性的容器,只要使劲一挤,就能再多容纳一些。可容器里的人不干了,他们的空间一直在缩小,于是,各种小摩擦,一路连绵不绝。
秦璐索性不再找扶手。即使她想找,站在车厢中间,也力不能及。身体贴在肉墙上,倒也站得安稳。
“我的一个朋友,个子不高,抓扶手有些费劲。”被挤得手足无措的秦璐刚开口,便忍俊不禁,干脆笑出声来,“有一次,她的前后左右都挤得严严实实,她又闷又困,竟靠在前面一个大胖子的肚皮上睡着了。你想想车上有多挤。”
有几次,秦璐的脸就是一直贴着窗玻璃到达目的地的。“车外的人看了一定会觉得很好笑。”她苦笑道。
当这个超级城市像海绵一样,不断吸收着流动人口的时候,这些流动人口也在考验着这个城市的消化系统和传输系统。每日1100余万的出行人员,对于只拥有2.5万余辆运营车辆、800多条公交线路,以及114公里地铁的北京市公共交通系统来说,无论如何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不断拓宽的马路,不断增加的运营车辆,在充分释放这个城市能量的同时,也将这个城市逼入一种逼仄的状态。
二环三环四环五环,大饼一直向外摊,可出行难的问题依然是这个城市的头等问题。300余万辆的机动车总数,降低了市区路网的抗风险能力。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个城市的某个点上,瞬间就可能瘫痪。
拥堵已经成为这个超级城市的常态,只要到稍远一点的地方,人们就不得不预算出路上两个小时的裕量。即便如此,心里仍不会踏实。
20分钟后,852路公交车到达大望路。秦璐颇费一番周折才挤下车——对于满载的公交车而言,挤上挤下同样困难——随着如潮的人流钻进地铁站,花5元钱买了一张地铁通票,再经过一番“有失淑女形象”的“肉搏”,终于挤进开往建国门方向的地铁。
地铁车厢里密不透风,臭汗味、呼出的大葱味、香水味等各种味道混杂在一起,令人掩鼻。嗡嗡作响的空调排出的冷气,根本无法与人体散发出的热量相抗衡,不少人只能折起手中的报纸当扇子用。人们脸上带着焦虑、不耐烦、睡意,任何无意的碰撞都可能引发一场“口水战”。与公交车一样,每到一站,上下的人流总会引起一阵骚动。
10多分钟后,一号线地铁到达建国门地铁站,秦璐费力地从车厢内挤出来,又随着如潮的人流换乘二号线地铁。在这种环境中,哪怕稍微放慢一些脚步,便会阻挡后来者的步伐。
“到处都是人。实在是烦透了。”秦璐挤进开往西直门的地铁,松了一口气,“路上的整个过程就像是打仗。”她说。
西直门转乘城铁时,情况稍好一些。毕竟是开往城外的,人相对少一些。可是从地铁站到城铁站,步行需要10多分钟。她有些不耐烦,嘟囔了一句:“设计得真差劲,怎么就不能连在一块儿?”
9时20分,秦璐终于走出城铁五道口站。再步行10分钟,她就可以跨入清华东门外的一栋写字楼,开始一天的工作。
这趟赶路下来,秦璐“出了一身臭汗”。“我很少化妆,即使是淡妆。”她拿出化妆盒稍稍整理了一下仪容,淡淡地说,“我总不能带着横七竖八的粉痕见同事吧。”
家只是一个睡觉的地方
交通成本如此之大,是这位来自西安的女子始料不及的。每天3小时的上下班路程,燃烧了她的时间,她的能量,也燃烧了她的激情。
“睁开眼上班,回到家睡觉,连恋爱都没有激情了。”她抱怨道。
在西安时,从家到上班的地点只有20分钟的步行路程。天气好的时候,秦璐会“闲庭信步”般走着上班。“不仅能锻炼身体,还有足够的时间和心情来欣赏周围的风景”。但是,在北京,这样的生活简直就是一种“奢望”。
早晨7:00起床,洗漱之后,吃前天晚上买好的早点。8:00出发,通常情况下,9:30到达公司。17:30下班,18:30分到达大望路。如果没有特殊安排,秦璐一般在SOHO现代城附近找一个馆子吃晚饭。晚饭过后,再搭乘公交车回家。偶尔她也会逛一下附近的商店或书店。
但这个时间表,对她而言,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公司经常加班,一加班,晚饭只好在公司附近吃,回家的时间就没准儿了。
工作时间加上消耗在路上的时间,秦璐的私人空间和时间一再被压缩。
“平时我一点时间都没有,活动范围基本就是两点一线。”咖啡馆里的秦璐一脸倦意。她说,经常有要好的朋友打电话说聚聚,可总是聚不起来。大家都很忙很累,路上又要花费两个小时,想想就犯憷,“结果,感情越来越淡,朋友也越来越远了。”
休息日的时间,秦璐会“掰着手指”安排。周六上午习惯睡一个懒觉,补充一周的睡眠。下午,整理房间。周日也要睡懒觉,起床后才“给自己一点时间”,或看书,或购物。
“家只是一个睡觉的地方。”秦璐说,除睡觉之外的其他功能,比如做饭、接待客人、享受亲情等,她现在这个家,基本不具备。除了偶尔煮粥、煮泡面及在冰箱储存一些熟食、饮料、水果外,厨房几乎没沾过油烟。
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这个城市的居民,生活与工作的空间距离一再被拉大,连带着也拉大了时间的距离。时间和精力每天都消耗在无止境的堵塞和拥挤之中,再加上一天工作的劳累,回到家,谁还有精力再奏响锅碗瓢盆交响曲呢?
家的功能越来越被简化成只是睡觉的场所。回龙观、天通苑、望京和通州等人口比较密集的超大社区,工作日早晨,人流从各个家中涌出,奔向四面八方。晚上下班,又从四面八方涌回社区,睡上一个晚上,次日,又开始周而复始的循环。北京人通俗地称这些社区为“睡城”。
无谓的消耗,在挤压秦璐的私人空间和时间之际,也在挤压着她的审美情趣。
“小巷深处”的幽静,“细雨葱翠”的空灵,“古城素裹”的淡雅,京城的美景一开始就与这个总“在路上”的奔波者毫不相干。这个“素有审美细胞”的女子,来北京后,根本就没有时间,没有心情,也没有精力欣赏周围的世界,“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而在西安,她有大量的时间柳下垂纶、雪夜赏月。
金钱上的压力更无处不在。不断飙高的房价,在挑战每一个寄居者的心理承受极限。买房要承载还贷压力,不买房又担心房价节节攀升,这种矛盾心理,挑战着每一个寄居者的理性选择能力。
今年4月,秦璐被迫选择做了“房奴”。为此,她付出的代价是:2500元/月的银行还款,300元/月的物业费,200元/月的水电费。仅房子一项,几乎花掉她1/3强的薪水。
“我基本上是月月光。”秦璐喝了一口茶,笑了。而她在西安的时候,虽然月薪远没有现在这么高,但每个月都能节余下一些,“每天寻思着钱怎么花出去”。但现在,如果生病了,一个月不工作,她就不知道该如何过下去了。
北京是个有未来的地方
即便生活压力如此之大,私人领域如此局促,但北京依旧是流动人员的理想漂泊地,不少外地人就像着了魔一般迷恋北京。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涌出的人群中,一些人就此留了下来,过起居无定所、漂泊不定的生活。
《北京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6年年末,北京市登记的流动人口达383.4万人,较去年增加26.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24.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一位前官员介绍,根据2005年北京市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推算,这些流动人口中,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不足10%。
尽管没有确切统计,高学历人群究竟占这个庞大的流动群体多大比例,但仅从秦璐的收入上可以推断出来,大多数的流动人员,所承受的工作和生活上的压力、焦虑和忙碌,不会比她更加轻松。
5年前,大学生秦璐“带着梦想”、简单的行囊,以及各种证件,只身来到了北京。此前,生活在古城西安的她,对首都充满色彩斑斓的想象。她始终坚信,“北京是个有未来的地方”。
古老的紫禁城,人民英雄纪念碑,颐和园的石坊,圆明园的废墟,北大的未名湖,清华的荷塘月色,笔直的街道,老胡同,四合院,这些新老北京的象征,无一不印在她的脑子里。
不过,这些关于北京的印象,都是她从课本里、电视上、媒体中,以及别人的谈话中移植过来的。也正是这种重复的移植,加深了她对北京的向往。
西安的天,总是灰蒙蒙的。一个阴霾的日子,下班回家的秦璐路过钟楼,突然放声大哭。
“我也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在那一刻,我突然看到了20年后的我。”秦璐说,待在西安那样的城市,20年后,甚至更多时间之后,她的生活将不会有太大变化,也许会一成不变。而单调乏味、平淡无奇的生活,她是无论如何也不肯接受的。
正是从那一刻起,她决定到北京“混”。
没人知道,究竟有多少“混”在北京的人,怀揣着像秦璐一样的梦想。但每个受访者普遍看重的是,北京是一座有文化底蕴的、高素质的城市,是一个充满了各种就业机会、有无数选择的理想漂泊地。只要自己“肚里有货”,不愁找不到工作。
秦璐到北京前,她称自己“一点也不知道自己的未来在哪里”。直到生活了数年,她才朦朦胧胧地意识到,自己想要的,其实是“可选择的机会”,还有“相对公平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而这些,是中国许多城市“相对欠缺”的。
前些日子,她因工作上的一些手续问题,曾多次打电话到西安的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结果,“接电话的人总是不耐烦,还说不清楚,有些人干脆就把电话转到无人接听的号码上”。无奈之下,她动用了一些地方关系,才把问题弄明白。
“办事的成本太高。”提起前些天的恼火事,她的脸上出现愠怒的神色。她也曾就此事咨询过北京的相关职能部门,尽管北京的相关职能部门无力解决,但把事情解释得很清楚。这一点让她非常满意。有亲朋好友劝她回老家工作,承诺更
好的工作,更高的收入和更轻松的生活,但秦璐一一回绝了亲友们的好意。
“我每天都在诅咒这个城市,却从没想到过要离开。就冲着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我也不离开北京。”秦璐喝了一口果茶,惬意地说。
户口是个绕不过的坎儿
5年前,秦璐带着瑰丽的梦想来北京寻找未来的时候,只有憧憬。比如,在北京买一套大房子,买一辆高级轿车。
她没有考虑过,作为一个在北京发展的外地人,究竟要为自己的选择付出多少代价。她也没有考虑过自己的养老问题,下一代的教育问题。她甚至都没有考虑过,这个城市会不会接纳她。
“在青春年少的岁月,这些问题是排不上日程的。”秦璐说。
置身北京后,她才发现,除了生活上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外,现实的北京与她梦想中的北京,还存在着不小的反差。比如,她发现北京高考学生的分数普遍比外地学生低,她自己的考分要在北京完全可以上一所非常好的大学,而不用蜗居西安读书。还比如,她发现,有一些工作是自己完全不能做的,北京市保护一些行业禁止外地人介入。虽然她所在的工作圈子并没有因为她的外地户籍而排斥她,但她仍感到“不公平”。
“我看重的是一种机会平等。”秦璐说。这个看起来包容大度的城市,有时竟封闭到让她难以理解。外地人就业禁区以及北京市政协委员限制外地人进京的呼吁,更让她感到不快。
今年6月,秦璐因工作需要到香港,但《港澳通行证》必须回老家办理。为此,她不得不耽误两天的时间,并为民航业贡献了两张机票。
“同样都是在自己的国家,为什么非要设置一些人为障碍呢?”她重重叹了一口气,“都是户口,户口,户口。”
同样也是因为户口,秦璐的朋友,来自郑州的李建军目前正在做一个“艰难”的抉择:回去还是留下。
2004年,李建军受聘于地处北京的某行业协会。这位在摄影界小有名气的青年女教师,因为看重北京的机会和发展空间,决然告别丈夫和女儿,只身到京城闯荡。起先,聘用单位答应给她办理北京市户口。后因种种原因,户口未能办成。不过,这并不影响她努力工作,原因之一是她拿到了北京市绿卡(即《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按规定,持绿卡满3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当时我看到了这一点,所以就拼命工作。”在北京工作的3年里,李建军在摄影界已颇有建树。但即便如此,她的北京户口梦仍然化成了泡影。“北京户口对我来说无关紧要,我考虑的主要是孩子的考学问题。户口是个绕不过的坎儿。”
李建军到北京后不久,一次和丈夫电话交流时,丈夫透露说女儿现在的情绪很不稳定。她马上意识到女儿到了青春期,身体发生变化,无法和父亲沟通。
“如果我不把女儿接到身边,会影响女儿的身心健康。”李建军说。无论付出多大代价,她也要将女儿带在身边。
代价是显而易见的:除了高昂的择校费和赞助费外,最重要的是,正在北京读高一的女儿的知识结构问题。
如果她的女儿继续在北京读书,高考时回河南,那她在北京所学的知识将无法应对河南的考题。当然,即使现在回河南,仍存在一个学籍问题,未来能否在河南参加高考,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但有一点确定无疑:没有北京户口,目前肯定不能在北京参加高考。
这位摄影界有头有脸的人,决定来北京之前,已经将郑州的房产卖了。她和丈夫商定,等她在北京站稳脚跟,丈夫随后就过来。因此,如果现在再回去,一切都得重新开始。
“女儿多次找我谈话,问我怎么办,我都无言以对。小小年纪,本来是不应该承受这些的。”站在望京27层楼的家中,李建军目不转睛地望着窗外的风景。“网上有一些人正在呼吁这事。如果实在没办法解决,看来我只能回去了。”
这个城市在逐渐开放
2006年5月10日,北京公交一卡通正式启动。不久后,秦璐买了一张。从此,她和北京人一样,享受到了出行的市民待遇。而在此前,公交系统推行月票。月票是北京人的专利,外地人无权购买。
“省不省钱倒无所谓,关键是不能受这种歧视。”这位西安女子,骨子里有很强的权利意识。“如果大家都机会平等了,反而我就不争了。”
“不过客观说,北京也在慢慢地变。如果抛开成见,理性地对比一下,你会发现,这个城市在逐渐开放,在逐步改善着自己的形象。”秦璐说,“比如买车,以前只有有北京户口的人才能上牌,现在有暂住证就可以上牌。再比如暂住证,可有可无,也没有听到有警察随意拦住行人就检查暂住证的事情发生。”
秦璐的另一位朋友叫刘舒慧,来自内蒙古呼和浩特。1998年定居北京之前,她在广州和宁波两个城市分别工作了一年以上,除西藏外,每个省区市都留下过她的足迹。
在刘舒慧看来,广州睁眼就是钱,而宁波总让人担忧治安问题。“北京就好多了,有浓厚的文化氛围,有良好的秩序。我在这里能获得安全感和被尊重感”。
定居北京后,她在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从事公民教育、社区民主自治。2002年,她所在的机构与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北新桥街道一起组织并指导了九道湾社区的直选。
之前,《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规定,社区应设立社区代表会议,由社区内的本市居民、驻区单位和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的外地来京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按一定比例推选产生。
这一关于外地人可以参与社区管理的规定,在2002年8月九道湾社区的直选实验中,很好地得到了贯彻体现。九道湾直选实验中,按比例产生了两名外地来京人员的代表。他们可以直接参与社区的管理。
“我认为,九道湾直选实验中能有流动人口参与投票,并参与社区管理,对流动人口来说,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刘舒慧说,这表明北京在逐渐接纳流动人口。
2004年,北京市废止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管理规定》等限制流动人口的行政法规。次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废止了实施10年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张引对此表示,条例的废止“具有公民权利里程碑式的象征意义,意味着公民权利时代的到来”。
“我们应该看到,这个城市虽然还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它正在一点一滴修补着自己的不足。”刘舒慧说。
北京多一些像我这样调皮的家伙会更好的
与北京每个有纳税能力的市民一样,秦璐每个月也照章纳税。具体多少钱,她自己也说不清楚,“财务都给我做好了,一分钱也不会漏缴”。当然,李建军也在这个行列里,因为要续签绿卡,必须提供详尽的完税证明。
像秦璐、李建军等近400万的流动人口,对北京的发展究竟意味着什么?有学者研究显示,2003年北京市全部流动人口对本市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约27.96%。
“从数据上可以看出,流动人口对北京的贡献不可小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一位前官员说,“随着近两年北京外来流动人口的增加,我估计这种贡献会有增无减。”
然而作为为北京做出不小贡献的群体中的一员,身份问题仍然会时不时地困扰着秦璐:“说我是北京人吧,北京政府不承认;说我是西安人吧,我已多年不在西安生活了。”
最终,秦璐自嘲地为自己想出一个巧妙的答案:“北京的外地人。”
不过,在一些老北京人看来,如今拥有一份收入可观的工作才是硬指标。此外,体面的衣着、优雅的谈吐,这些外在的符号,也正在改变着北京人心里对外地人的印象。
“外地人也分三六九等。”一位曾供职于一家中央媒体、现已退休的老北京人说。在他看来,老北京人的心态很复杂,一方面,他们私底下认为北京的脏乱差都是素质比较差的外地人造成的,因此很排斥;另一方面,他们又对高层次的外地人另眼相看。
不论北京市是否仍存在户籍歧视,也不论当地人怎么看待流动人口,秦璐已不像过去那么在意了。“北京本来就是一个移民城市嘛。大家其实都生活在外地人的圈子里,只不过有些人有北京户口,而我没有而已。”她说,“只要能工作、赚钱、养活自己,有没有北京户口其实已经无所谓了。”
至于能否像北京人一样,享受地方的政策性福利,对她并不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但刘舒慧却很在意自己的这一切。她一再强调自己的“北京人身份”。
“我纳税了,我参与北京的建设了,为什么不能说我是北京人呢?我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北京人。’尽管北京现在还不承认,但我相信它迟早会承认的。”刘舒慧在发给记者的一条短信中如是说。
从1998年到现在,刘舒慧从来没有办过暂住证。每逢听说居住地要查暂住证,她就躲到朋友家去。虽然被查到过一次,并为此付出50元钱的代价,但她一直固执地拒绝办理。
“我没有必要暂住到祖国的首都。”她强调。
从15年前,第一次到北京旅游,用“审美的目光看北京”,到9年前,选择移居北京,“嫁给这个城市”,用“建设者的目光审视北京”,挑剔北京,她正在完成从寄居者向首都公民的过渡。“我要帮着北京改掉自己的某些毛病。”她乐呵呵地说。
她认为:“心态决定行动。”自己不能只满足一个被动的参与者的角色,而要成为一个主动的建设者。“如果喜欢一个城市,选择在一个城市居住,就有义务参与建设一个城市,就像建设自己的家一样。”刘舒慧滔滔不绝,“不能持过客心态,漠视这个城市出现的问题,任由它坏下去。只有如此,这个社会才会更健全,更有秩序。”
“北京多一些像我这样调皮的家伙会更好的。”这位来自呼和浩特的年轻人说着,脸上露出了狡黠的笑容。
2007年07月11日 中国青年报 郭建光
文化产业立法:缺失与弥合
笔者以为,当前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最大瓶颈依然是体制障碍。也就是说,文化产业发展的进程,主要取决于社会整体的制度设计,特别是有关市场塑造与维护的制度安排。而在林林总总的各项制度中,法律制度特有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使之成为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内容。
总结世界各国经验可知,文化产业的发展有赖于法律制度双重作用的发挥:其一,促进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由促进型法律制度来完成的,即经济法律中的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于后发优势论和市场失败论。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某些现状也表明了市场自发调整的失败以及与先进国家文化产业相比较的劣势,因而特别需要国家制定促进型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来引导文化产业的走向,激励其创新能力培养。其二,保障作用。保障作用是法律制度的常规性功能,对于文化产业而言,其作用主要体现于知识产权保护,甚至可以说,文化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与实施。
我国现有文化产业立法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在由经济蓬勃发展并由此带动和刺激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的新形势下,这些法规已经不能够给予文化产业足够的支撑和保障,因为它们的大部分条文仅仅规定了文化产业立足的底线。它们虽然对文化市场的规范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促进作用明显不足,已日益暴露出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第一,效力层次较低,且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从现有法律体系上看,有关文化产业立法大多为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而且,现有法规、规章出自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其立意与内容基本都是从某一文化领域的“点”的角度出发的,往往在内容规制、管理权限等方面有所局限,缺乏必要的统一与衔接,从而既难以形成文化产业法律规制的整体性制度框架和宏观导向,又无法从根本上克服部门之间利益纷争和协调上的缺限。第二,作用机制单一。从现有的法规定位上看,仍然留有明显的重管制轻促进的计划经济法律体制倾向。在内容上,表现为较多地强调管理、限制和处罚,却较少提及扶持、促进和引导;较多地侧重于官方的主导地位,却较少地着眼于民间力量的发掘与激励。这种在法律规制对于产业发展的保障与促进双重作用之间的明显偏颇,不仅不利于打造振兴文化产业的良好社会环境体系,也极大地限制了法律规制本身的作用空间。第三,适时性、实效性均显不足。从现有法规的实际效果上看,由于未能将国家一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则性政策措施及时予以固化、细化,从而使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缺乏有效的保障,又在产业发展的整体推进中,使政府仍然习惯于以行政命令干预市场运行,无法达到完善市场机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预期目标。
针对这种现状以及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有鉴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比较完善,因此制度建设的重点应当是具体落实的问题,所以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立法在现阶段应着重从促进角度着手。具体措施可包括:
制定全国统一的文化产业促进法,这是理想模式。文化产业促进法以全国统一立法的形式来制定,应当是一个最为理想的选择。因为,作为全国文化产业的基本法,它完全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将现行行之有效的各种促进性政策措施予以固定化、统一化,并普遍地适用于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其立法成本最低,而且既能够保证政策措施的强制实施,又有利于形成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各个领域各自为政所导致的效率低下,并避免各政府部门利益分割的现象。至于各具体产业部门的个性问题,则可以通过与统一的《文化产业促进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加以解决。
地方立法先行,这是现实选择。全国统一立法固然是理想的模式,但在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平衡,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能力亦相去甚远的现实条件下,尚缺乏短期内迅速达成的现实可行性。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有条件的经济和文化发达地区率先进行地方性立法是一个可行的现实选择。实际上,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软件产业发展的时代背景、意义及可能的路径都具有极大的相似之处,而软件产业类似立法先例的成功,使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地方率先立法的方式来促进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将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作者:肖冰 贾陈亮
媒体移动化是大趋势
当今传媒发展的主要取向是什么?
观察近期传媒领域诸多变化,梳理诸多新传媒形态、新传播手段背后深藏的驱动因素,以系统的眼光分析数字技术发展、生活方式变化、传媒演变轨迹、舆论影响格局等因素,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媒体移动化是大趋势。它需要主流媒体高度关切,从战略层面给予足够的投入。
媒体移动化并不是一种理论假说,而是对已经发生的诸多现象与事件的抽象与概括。人们已经注意到发生在传媒领域的诸多变化,只是人们习惯于分别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和新媒体领域中探讨,还没有很好地从整体上分析。
在平面媒体中,从十年前的瘦报化,到这几年方兴未艾的将对开大报改为小开本报型,小型化潮流已经翻涌而来。为什么人们要选择瘦报化或小型化,其深层根源,无非是便于人们阅读,特别是便于人们在移动过程中或移动空间中阅读。显然,小开本的报纸更便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们阅读。把传统的供人们摆在桌上阅读的报纸,变革为便于人们拿着阅读的报纸,进而变革为便于人们在移动中阅读的报纸,其实,平面媒体移动化的演变轨迹已经清晰可辨。
在广播电视领域,广播重新走向强势,所适应的正是那些移动中的人们的信息需求。不管是在乘车时收听,还是在移动过程中收听,广播已经成为重要的伴随性媒体。手机中增加收音机功能,正是对广播移动化趋势的特殊呼应。电视机越来越多地登陆交通工具,出现在户外空间,楼宇电视等等新信息传播形式的出现,所要争夺的正是移动中的人们的注意力与时间缝隙。
而传统传媒形态与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的结合,更是媒体移动化的佐证。虽然,人们冠以新闻短信、手机报、手机电视等诸多名称,采取文字传播、报版式传播、视频传播等多种形式,多种技术方案还在博弈。但从整体上看,正在形成一条新价值链,诸多产品形态正在融合中分化,形成新产品链。而这更进一步拓展了这种移动媒体的影响空间。也许在人们还没有形成怎么称呼的共识之前,这种移动着的媒体就已经改变了传统的舆论影响格局。什么叫做媒体,怎么定义新媒体,学者们尽可继续争论,顺应传媒移动化的新传媒形态怕已成燎原之势。这可能是拘泥于概念之争的人们始料所未及的。
不管人们怎么评估数字技术发展的深刻影响,导致媒体移动化的最重要因素源于人们对摆脱束缚、实现自由的强烈渴望。这同样是历史事实的概括。今天,移动通信业的发展令世人瞩目。移动通信与传统固定电话通信的最大区别,无非就是电话机少了一条电线,无非就是从不得不固定在一个地点通信,改变为可以随时随地建立联系,使人们可以摆脱“固定”的束缚,获得联系的便利和新的意义上的自由。
媒体移动化的趋势同样体现在互联网上。互联网内容与服务提供方式越来越丰富,使用越来越便利,越来越迅速深刻地改变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的运行方式,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成为“汽车轮子上的国家”的同时,越来越快地先成为“网络上的国家”。特别是移动上网的实现,所引发的变化更可能是超越想象的,必然影响舆论格局与媒体走向。
媒体移动化是不能忽视的历史趋势。要保持舆论影响力和对舆论格局的掌控能力,必须从战略层面研究并投入。
2007年04月10日 来源:中国记者
水浒传六大科学谜团
四年后中国最赚钱的十大行业(转)
娱乐圈“四大女呕象”
盘古开天地,怪事无奇多。当今社会最龌龊的地方是那里?自然是娱乐圈了。再看看娱乐圈内的花瓶,你一定会发现,为什么花瓶会这么多呢?为什么会这么多呕象呢?不要奇怪,听我慢慢道来。
一、徐静蕾。
娱乐圈内的第一呕象是谁?当数徐静蕾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徐静蕾是个才女,也许这已经是大家所有的共识了吧,可这才女的背后,却可以让我们看到她的另一面。
徐静蕾是一个集演员、导演、
徐静蕾的第一部自导自演的作品《我和爸爸》,应该说反应还不错,随后的《一个陌生
徐静蕾也算一个感情生活丰富的人了,只从与韩寒的姐弟恋算起,再到与患有艾滋病的王朔的迷离感情,再到现在的另寻新欢,我都眼花了。一个自视轻高的人为什么最近总与绯闻不断呢?或许你会说这是她个人的自由,可太自由就是随便了。女人千万不要太随便哦。
二、李宇春
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了,可现在还是不得不再一次提起2005年度超女的冠军李宇春。不知道是男人们都审美疲劳想另寻一下刺激,还是这个时代已经真的不同了,谁能
李宇春不过是一秀女,命能有多长?但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李宇春在影响力并没有减弱多少,想这也是大家所没有意料到的,当然李宇春的影响力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有统计就显示99.9999%的玉米都是女生,这个还是重新来定位思考了。
想曾经李宇春获取冠军后还知道上进,不是到韩国学舞蹈去了吗?原本希望回来之后的李宇春会带给我们什么惊喜,可事实是不能,她永远只是一秀女,再到李宇春入主
永远不要忘记李宇春只是一个秀女,只是一个花瓶,能不成为呕象吗?
三、范冰冰
说实在的一个丫头能走到今天这地步也算是不容易的事情了,想现在为什么赵薇跟范冰冰势不两立,相信也与这个丫头命脱不了关系。
范冰冰是美女,相信没有人站出来反对吧,可范冰冰的高调还是注定她只能做一花瓶。作为一个艺人有的时候是需要高调一下,可不是说任何时候都高调,而且摆架子。有的时候是不需要把狗仔放在眼里,可有的时候还是应该关心一下狗仔才是,毕竟如果没有狗仔的正面宣传,那你也只有等死的份。再说了,作为一个艺人,成名了是应该学会
偶尔卖弄一下风骚是可以滴,但不是有事无事都出来卖弄一下,要知道这是会形成审美疲劳滴,要不2005年李宇春也不会走红,女人应该知道什么叫廉耻,而女艺人更应该知道。而且由某调查机构
四、章子怡
能成为“谋女郞”没有不红的道理,章子怡也不例外,一部《我的父亲母亲》让我们认识了章子怡,并且在出道之初,章子怡给人的感觉就是第二个“小巩莉”,可现在不同了,人家已经是
作为中国内地现在最有潜质的女艺人,也算是内地艺人的首富之一吧,但对于章子怡的骂声也许没有一天停止过,但她却一直在做自己的事情,她没有想过有一天要站出来为自己澄清,为自己辩白,这也是她形象为何如此不好的原因吧。
特别是《艺伎回忆录》这一部
《中国股市的著名妖股》--目录
外贸业务来往6大秘籍
未来几年可能走红的专业
金庸试题(高难)综合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刊超过一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央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
第二十七条 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
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第三十二条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第三十三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三十五条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
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
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第三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三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审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
第四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第四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
第四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
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期刊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经期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本年度出版的样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及样刊进行审核查验;
(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期刊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期刊出版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完成期刊年度核验工作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报告。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第五十一条 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
第五十二条 《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期刊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期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期刊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六)责令收回期刊;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第六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后,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与繁荣,规范报纸出版活动,加强报纸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版单位。
第三条 报纸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负责报纸的编辑、出版等报纸出版活动。
报纸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报纸的出版。
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报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报纸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七条 报纸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
第八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二)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报纸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一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报纸出版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报纸出版登记表》一式五份,由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四)报纸出版单位持《报纸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报纸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报纸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报纸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 报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报纸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报纸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本规定所称业务范围包括办报宗旨、文种。
第十八条 报纸变更开版,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
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报纸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须与报纸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央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三章 报纸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报纸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报纸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报纸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报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版位上发表。
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
第二十七条 报纸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
第二十九条 报纸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纸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报纸出版须与《报纸出版许可证》的登记项目相符,变更登记项目须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示以下版本记录:
(一)报纸名称;
(二)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
(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四)总编辑(社长)姓名;
(五)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
(六)报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七)报纸定价(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
(八)印刷单位名称、地址;
(九)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十)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
第三十二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纸。
出版报纸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不同版本(文种)的报纸,须按创办新报纸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
报纸所有版页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
第三十四条 报纸专版、专刊的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不得明显于报纸名称。
第三十五条 报纸在正常刊期之外可出版增期。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
增期的内容应与报纸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增期的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印数应与主报一致,并随主报发行。
第三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
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第三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报纸出版单位发布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报纸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三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在报纸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第四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根据新闻采访工作的需要,可以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设立记者站,开展新闻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报纸。
第四十四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报纸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报纸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报纸发行数据。
第四十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报纸样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报纸出版管理实施报纸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制度和报纸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报纸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
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第四十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报纸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经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报纸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第五十一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纸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经报纸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核验之日前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等送检材料审核查验;
(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其《报纸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报纸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报纸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报纸出版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完成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工作后的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报纸年度核验工作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刊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报纸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照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报纸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报纸。
第五十四条 《报纸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报纸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报纸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
第五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报纸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
(六)责令收回报纸;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报纸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报纸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六十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六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按前款处罚。
第六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
第六十三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
(九)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
(十)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第六十四条 报纸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报社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者出版周期超过一周,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其他散页连续出版物,也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5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二)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三)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四)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五)户外广告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第八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第九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一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户外广告发布,《户外广告登记证》由登记机关撤回。
第十五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十九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第二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登记证》式样、户外广告登记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户外广告登记的实施程序,除适用本规定的具体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失效。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序言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处在空前活跃的变革和发展时期,其主要发展态势表现在:知识产权正成为各国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家之间进行科技、经济、贸易和文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海洋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国加强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正成为行业高生产力、产品高附加值和企业取得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的重要因素和手段;知识产权申请或注册数量快速增长,掌握和控制关键领域和前沿技术中的知识产权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 在国内,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这20多年里,经历了上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知识产权制度创立建设阶段和随后的初步发展阶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了加快发展阶段,而且这种加快发展阶段将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在“十一五”期间将处于战略机遇与矛盾凸显同时存在的重要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面临的国内形势和要求主要表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国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必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适应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营造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随着知识产权的竞争加剧和纠纷高发期的到来,必须要全面提升我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能力建设,提供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培养一支宏大的知识产权工作队伍。 面对新的形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要增强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抓住并利用好机遇,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努力化解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和体制障碍,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十五”知识产权工作的回顾 “十五”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等方面更加突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进步与鼓励自主创新的作用。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保证了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地方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十五”时期,我国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保护、软件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各种知识产权的申请数量大幅增长。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十五”末期的发明专利年申请量位居世界第四,植物新品种保护年申请量位居世界第四。 “十五”专利申请总量为1,594,762件,是“九五”643,853件的2.5倍,年均增长22.8%;专利审批结案数量大幅增长,审批积压问题有所缓解。“十五”商标注册申请量为2,346,373件,是“九五”的852,134件的2.75倍,年均增长22.5%;我国先后认定400多件驰名商标。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950件,登记公告并颁发证书833件。“十五”时期,我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合同登记58,620份,作品自愿登记110,609件。截至2005年底,我国累计受理2,984件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378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五”时期,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数量从2000年的112件上升到2005年的938件,以年均53%的速度递增。“十五”时期,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获得重大进展,截至2005年底,累计对539种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了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数量大幅增长,表明我国市场经济繁荣,投资环境改善,自主创新潜力巨大。 ——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全国各级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宏观管理职能,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工作有了长足发展。国务院职能部门对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大,地方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总体上得到加强。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知识产权社会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蓬勃开展。2004年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建立了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了各部门工作的衔接和协调。2005年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顺利启动。宏观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保证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十五”时期,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建立了跨部门、跨地区执法机制,联合查处侵权假冒行为;健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中央备案制度;全面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市场环节,打击盗版音像制品;加大了网络及信息传播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联系,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加大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力度。2004年8月到2005年底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05年9月,工商部门共查处侵权案件5万多件,罚款3.76亿元;版权新闻出版部门查缴的各类违法音像制品5千多万件,取缔非法经营单位1.9万家;专利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818件,受理其他专利纠纷案件331件,查处冒充专利3,176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304件,向公安部门移交案件23件。2000年至2004年,各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嫌疑人2,533人,提起公诉2,566人。截至2004年底,农业行政部门共受理植物品种权侵权案件299件,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564件。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47,982件,全国法院供受理诉前临时措施案件300件。各级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协调运作,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力地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营造了较好的法制环境。 ——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工作。“十五”时期,通过各种渠道,加大了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渐提高。各行业积极开展各类知识产权研讨和高峰论坛活动。从2004年开始,将每年4月20日至26日确定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举办研讨会、知识竞赛以及制作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初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知识产权涉外协调取得新成绩。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和变革中努力发挥作用,妥善应对和处理纷繁复杂的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初步建立起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新格局,对外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我国积极参加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和条约。我国与许多国家、国际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广泛开展对话、交流与合作。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统筹协调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在总结“十五”时期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不够到位,与法律法规不够配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管理水平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企业掌握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不高,缺乏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专门人才;拥有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偏少、质量偏低;各级领导对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要发展期。我们必须认清形势,明确目标,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为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不懈努力。本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规划主要简述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与措施,各级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能,发挥工作主观能动性,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二、“十一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指导原则 “十一五”期间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全局,制定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实施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部署和各项任务;认真把握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抓住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努力走出一条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全面协调发展之路;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增强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市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强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主要发展目标是: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继续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水平,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幅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重点提升市场主体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资源的能力,知识产权审批综合能力,传播和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知识产权社会服务能力和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调整的能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支撑体系建设,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积极促进形成一批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为实现上述目标,知识产权工作必须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部署和各项任务,实现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把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根本,以大幅度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增强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为宗旨,使知识产权工作适应于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科技、贸易和社会的发展要求,突出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通过构建与完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 做好“十一五”知识产权工作,要正确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共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关系;二是激励技术创新与鼓励技术转移、扩散的关系;三是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与国内自主创新的关系;四是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健康的关系;五是促进国家现阶段生产力发展与谋求国家长远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 三、“十一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制定并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整体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要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顺利启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理解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加强部门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开阔眼界、拓宽思路、集思广益、博采众长,认真进行专题研究,按计划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下文简称“纲要”)制定工作。 在纲要制定工作完成后,启动与纲要相配套的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为实施纲要夯实基础。根据纲要的总体部署,认真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行动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措施,突出重点,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 (二)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要以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实施条例》;抓紧制定职务发明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广播电视播放作品付酬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抓紧研究促进形成地理标志、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立法,抓紧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基本法的问题。在条件成熟后,由有关部门适时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和完善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规章和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标准,切实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加强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特别是制定扶持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政策,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法规建设。 (三)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高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继续推行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同配合。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创新环境。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盗版和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执行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不断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优化管理机制,改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形成优势互补、协调有序的管理格局。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各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实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的整体水平。加强对涉及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进行跟踪研究。加强对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研究,深入研究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时提出我国对外贸易中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或预案,做到既保护本国知识产权,又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工作方针政策提供依据,为宏观经济、科技、贸易管理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参考。将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指标纳入国家科技成果、人才和高效工作等的评价指标体系。 (五)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是我国“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更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十一五”期间要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继续开展知识产权各项试点示范工作,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分类指导,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积极培育企业创新能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及时将科研成果、核心技术和名优产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升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注重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加强和规范政府资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是鼓励具有国际市场潜力的先进技术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实现核心技术和系统集成能力的突破,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支持拥有知名商标产品、先进技术、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业化的扶持政策,鼓励知识产权转移与实施。 (六)加强知识产权审批综合能力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批速度和质量 “十一五”期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我国受理的各种知识产权数量将继续大幅增长。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批能力建设,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质量,是知识产权部门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批业务管理水平、优化审批流程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既适应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审查标准。继续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审批业务能力,加强与审批业务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批信息化水平,提升社会对知识产权审批工作的满意度。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审批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研究,切实做到知识产权审批工作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服务。到“十一五”末,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控制在24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平均审查周期控制在6个月,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的平均审理周期控制在12个月,PCT检索和初审质量明显提高;采取措施,进一步缩短商标审查周期;其他知识产权审批质量显著提高。 (七)加强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围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一中心任务,根据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国内和国际态势,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宣传培训资源,提高我国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加深世界各国对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了解。宣传工作的重点是要把握两个方向,既要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促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又要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培训工作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十一五”期间,完成对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县(市)长和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轮训一遍。 (八)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公共服务水平 信息化建设要服务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满足社会公众和知识产权工作的信息检索需求,重点建设好电子化知识产权审批系统,包括电子申请、审查、公布公告等系统。初步建成我国自主的、能够查全查准的、供审批使用的知识产权检索系统,同时建成基本满足公众服务需求的知识产权检索与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知识产权审批业务的管理、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和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机制等工作的水平;建设好职能部门的知识产权政府网站,并在此基础上建设国家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积极稳妥地推进无纸化办公和电子政务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信息技术资源,特别是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组织在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工作中的经验,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水平。 (九)推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十一五”期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将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研究会)建设势在必行。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代理、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明确中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坚决遏止中介服务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培育和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培训,尽快培养一批不仅能够熟练掌握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而且熟悉相关国际规则和主要贸易伙伴国知识产权法律与实务技能的高水平知识产权代理人和律师。支持和鼓励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和许可转让业务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中介服务组织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交流合作、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开拓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新局面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工作要本着为国家整体外交工作服务,为国家经济、科技、贸易工作服务,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服务的宗旨,坚持逐步实现使我国由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制定国际规则的负责任、建设性的参与者,由被动应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调整,转向积极主动地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朝着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的“两个转变”。加强国际合作的基础性工作,注重收集、整理和研究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和主要国家的有关信息,提高制定应对预案的水平,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服务。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密切与我驻外使团的联系,认真做好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涉外纠纷的解决机制。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联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扩大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中的影响。保持和发展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双边或多边之间的合作,不断增强国际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营造良好的国际发展环境。 (十一)大力加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自身建设 大力加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自身建设,是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和国内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基础。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工作着力点转移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不断开拓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加强学习,善于学习,特别是加强对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则的学习,善于将国外的成功经验与我国国情和实际相结合,提高各级知识产权机关的行政管理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手段,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的水平和效率。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队伍廉政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高效。 未来五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知识产权制度将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我们要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全面完成全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而努力奋斗! |
妻子 情人 红颜知己
什么是妻子?就是你愿意把积蓄交给她保管的女人。什么是情人?就是你偷偷摸摸地去和她约会又怕妻子撞见的女人。什么是红颜知己?就是你能把有些秘密说给她听却不能说给妻子听的女人。
妻子是一种约束,约束你不能随便和别的女人交往;情人是一种补偿,补偿你想从妻子那得到却又无法得到的激情;红颜知己就是一种点拨,点拨你心中的迷津。
妻子陪你过日子,情人陪你花钞票,红颜知己陪你聊聊天。妻子不能替代情人,因为她没有情人有情调;情人不能代替妻子,因为她没有妻子的亲情;妻子和情人都代替不了红颜知己,那是心灵的需要。
妻子是一个和你没有一点血缘关系的女人,却为你深夜不回家而牵肠挂肚;情人是一个和你没有一点家庭关系的女人,却让你尝尽做男人滋味尽情消魂;红颜知己是一个还没和你扯上关系的女人,却能分担你的快乐和忧愁。
妻子是一个家,是一个能给你浮躁的心带来安抚的港湾;情人是家的累赘,只是不到万不得已你不想甩掉;红颜知己是家的点缀,没有她你不会觉得寂寞,但你会觉得生活没意思。
妻子的关心像一杯白开水,有时会成为一种唠叨,只是在生病时才成为一种温馨;情人的关心就像在白开水里加了一勺糖,慢慢地品上一个晚上还不满足;红颜知己的关心就像工作到午夜喝一杯咖啡,越喝越提神。
妻子怀上你的孩子会深情地问你想要个男孩还是要个女孩,情人怀上你的孩子会哭着来问你该怎么办怎么办啊?对于红颜知己,你会把你的情人怀孕的消息告诉她,并问她你该怎么办。至于妻子,你会在她发现你的情人肚子大了的秘密后才告诉她:“其实,我早就想告诉你了。”然后拼命地向她解释,并作可怜状。
妻子回了娘家一个星期不回来你也不想,情人三天不见你就给她打电话:上哪去了?今晚我们到老地方喝杯咖啡好吗?心中有了苦闷,你最想找个红颜知己倾诉,告诉她你在妻子和情人之间疲于奔命,实在受不了了。
最让男人受不了的是妻子的唠叨,情人的眼泪,红颜知己的误解。妻子的唠叨使男人的心乱上加乱,情人的眼泪让男人已硬的心变得酥软,红颜知己的误解把男人的心由悬崖推进深谷。
最好的妻子,就是男人能从她身上找到情人和红颜知己两种相互交织的感觉,只是这种感觉男人很难找到。最好的情人是在你和她的关系被妻子发现而主动退出又不提任何要求,只是情人很难做到这点。最好的红颜知己是有一天她能成为情人,甚至妻子,只是这种想法很难实现。
如果有可能,男人都在想把红颜知己变成情人,如果再有可能,再把她变成妻子。只是变成妻子的红颜知己就不再是知己了,因为很少有男人把自己的妻子当成知己的。男人心中有好多秘密不能随便说给妻子听。要不,那还叫男人么?
娶一个妻子是为了怕别人说闲话,找一个情人是为了给单调的生活加点味精,交一个红颜知己是想给空虚的心灵浇点鸡汤。男人一生都在寻找的不是一个妻子,也不是一个情人,而是一个甚至更多的红颜知己。
有些失去是注定的,有些缘分是永远不会有结果的,爱一个人不一定要拥有,但拥有了一个人就一定要珍惜,不要等到伤害的时候才去乞求原谅,不要等到失去的时候再去挽回。如果我不小心流下一滴泪水,那是因为我不愿意忘记你是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第八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